赌一道消防案例管理的大题猜一下是什么
据说,连建规都编写进教材了,尽管建规新编的还没有实施,可以看出,教材编委是有多么的迫不及待了!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仅仅是试行版,就已经写进教材了,大家要提高警惕啊!
新教材出版之后,我们都知道,综合能力和案例分析中增加了一块全新的内容,就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应急消〔〕号》,这部分内容属于过去教材中从来没涉及到的知识范围,而且在案例分析教材中完全增加了一个对应的案例大题,所以我们应该对此给与足够的重视,防止其今年考试中增加对应的知识点。(毕竟,出题老师对新规范还是很偏爱的。)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委托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单位,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服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不更改或占用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妨碍疏散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的使用;2.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3.清楚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4.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5.监督顾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1.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2.发现火灾及时报火警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安全疏散与避难逃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当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1.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秒;2.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3.设置推闩式外开门。第二十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当合理布置,疏散通道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通安全出口;2.柜台和货架不得占用疏散通道的设计疏散宽度或阻挡疏散路线;3.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4.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37.5米,且行走距离不得超过45米;5.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得穿越仓储、办公等功能用房。
第六章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3.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4.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5.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6.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7.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8.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9.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阀门。
第八章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四十一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1.建筑基本情况(包括建筑类别、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平面布局和功能分布、建筑内单位数量);2.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包括设施种类、分布位置、消防水泵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等重要功能用房设置位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装位置等);3.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应急广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4.火警、故障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5.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填写要求。
第九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3.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4.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分隔;5.建筑内严禁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场所不得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焰火。
第十四章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要求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二条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以“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6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第七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应当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出动准备。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应当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微型消防站队员每月技能训练不少于半天,每年轮训不少于4天,岗位练兵累计不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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