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改了,新规范出炉住宅项目规范重

刚刚,住建部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3月28日。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则

1.0.1为促进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城镇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农村住宅项目。

1.0.3住宅项目建设应以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安全耐久,经济合理;

2.以人为本,健康宜居;

3.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4.因地制宜,文化传承。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规模与布局

2.1.1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和配套条件等,经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后合理确定。

2.1.2住宅项目应包括1栋或多栋住宅建筑。住宅项目较大时,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

2.1.3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供家庭使用的独立居住空间组成。

2工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及设备、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采暖地区尚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尚应有燃气供应系统及设备。

3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非机动车停车场所等基本用地空间。

4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

2.1.4住宅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地质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2.2建设要求

2.2.1住宅项目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及电磁辐射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2.2住宅项目建设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2.2.3住宅项目应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2.2.4住宅项目中的建筑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应采取防坍塌、防坠落等安全措施。

2.2.5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2.2.6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住宅建筑结构、部品和设备设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2.2.7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2.2.8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2.9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2.10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不应发生脱落、坠落。

2.2.11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2.2.12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2.2.13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

2.2.14住宅建筑严禁与经营、存放或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组合建造。

2.2.15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要求。

2.3使用维护

2.3.1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2.3.2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住宅建筑的共用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2.3.3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2.3.4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2.3.5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2.3.6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和场地、公用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其正常运行。

2.3.7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正常工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2.3.8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2.3.9在既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对于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在按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适当降低相邻住宅日照标准。

3居住环境

3.1空间环境

3.1.1住宅项目应为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生活环境,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时,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2的规定。

3.1.2住宅建筑间距应按表3.1.2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控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3.2场地

3.2.1住宅项目的场地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声环境和光环境质量的要求;

2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场地设计应满足应急疏散和外部灭火救援的有关要求。

3.2.2居住街坊内应设集中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地不应少于0.50m/人;旧区改建项目集中绿地不应少于0.35m/人;

2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m;

3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并应设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3.2.3住宅建筑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系统相互联通,并应满足急救、消防及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

2应与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无障碍联通,并应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的人行道联通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

3步行路面应采用防滑铺装。

3.2.4住宅项目场地的自然坡度大于8.0%时,应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地之间应设护坡或挡土墙等支挡结构;

2高度大于2.0m的护坡或挡土墙的上缘与高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其下缘与低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m。

3.2.5住宅项目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径流的控制和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并应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场地地面排水设计坡度不应小于0.2%。

3.2.6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3.2.7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表3.2.7规定的限值。

3.3配套设施

3.3.1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综合确定,并应按照所在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配套、同步建设。

3.3.2住宅项目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需求;垃圾收集点应设便于识别的标志,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备可封闭的功能。

3.3.3住宅项目应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其位置应方便使用和管理;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时,应设专用配电箱。

3.3.4住宅项目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所;配套车位数量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住宅项目所处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2应设无障碍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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