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成灶标准引申出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在研读分析了GB-《家用燃气灶具》和撰写了《集成灶标准的困惑》一文后,还想就更深层次的问题进行一番思考,包括:
--标准的专业化分工之意义
--跨专业领域的产品标准之制订
--跨领域产品之检测认证
--集成灶检测认证之建议
--集成灶企业至应对策略
1、标准的专业化分工之意义
《集成灶标准的困惑》一文,反映出标准化工作的一个常识性问题,即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性和标准制订工作的专业分工。
国家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构架正是基于尊重专业性的原则并按照专业分工来推动各个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的,以保证由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去做!
标准化工作中的专业性,不仅在于读懂标准字面上的意思,更重要的是要熟知和掌握所在领域的技术与产品的演化历程、标准体系的脉络与沿革、完整的内容构架及其内涵与逻辑关系、相适应的方法论和规则与规律等,还要有国际化视野与对应的能力。
以上,都专业性的体现,都需要经验积累与时间沉淀。
GB-针对燃气灶具的要求可能是完整,反映出了其专业性,但对集成灶中的“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的要求,则未能完整地涵盖该类产品应有的技术要求,也未对集成灶各功能单元之间的可能的相互影响即叠加相应做出规定。反映出GB-在电器安全相关要求的精髓与逻辑性等方面,把握不准、处理不当,有失专业性。
因专业性不足导致的标准缺陷,对产业及其企业以及消费者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
2、跨专业领域的产品标准之制订
当前,跨专业领域的产品越来越多。如集成灶,在一个结构体上可能搭载了涉及水、电、气、通讯、网络等技术或功能。
当前,无论是产品整体的标准化还是不同功能单元的标准化,在对应的专业领域,大多已存在相应的标准,尤其是标准化成熟度相当高的家电领域更是如此。
假设确实需要针对诸如集成灶之类跨专业领域产品单独制订的话,笔者人为,应首先识别其中专业领域及其主辅构成;由具有主功能所在专业领域主导或联合辅助功能的专业领域共同推动;不论由谁主导推动,除应遵循标准化的普遍性规则与规律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尊重和认同其他相关领域标准的存在的现实与专业性;
--涉及其他相关领域的标准,尤其是基础性和强制性标准,尽量直接地、完整地引用;
--如确需部分引用(其他相关领域的标准),则应识别和把握所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的关联关系,避免因部分引用而造成内容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割裂;
--不轻易对所涉及的其他相关领域的标准作裁剪变更;
--将引用其他相关领域标准内容与本标准内容的有机融合(包括解决融合后可能产生的新问题),作为本标准制订的重点工作之一;
--在标准文本中,应有对如何与跨专业领域标准对接、使用等方法的纲领性指引(如,“集成灶中的燃气具、电器类功能单元,首先应符合各自标准的要求,……”,GB-缺少这一类似内容)。
遵循上述原则制订的跨专业领域的产品标准,指向明确、构架层次分明、逻辑关系清晰,专业性突出、适应性强、易读易用。
3、跨领域产品之检测认证
集成灶中的某些功能单元(如电灶/电磁灶、烤箱、洗碗机等),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
当一类产品存在一个以上可适用标准时(这种情况不常见),产品认证机构(或产品认证主管部门)有权也有必要做出选择性规定,这种规定应体现其科学性和公平性。
科学性在于所选择的标准是否能将产品可能存在的可预知的安全风险予以消除或限制在可接受程度内(即对应标准范围内)。
比如,GB-缺失了与各功能单元集成为一体后相互影响或叠加相应相关的符合性设计与验证要求,依据该标准进行的检测认证,所存在的安全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有失科学性。
公平性在于所选择的标准是否能使同类产品具有同样的评价尺度。
比如,GB-对“使用交流电源的电灶”的要求,与GB.22对其他嵌入式电灶的要求相比简化了许多,严宽不同,有失公允。
4、集成灶检测认证之建议
--集成灶的标准符合性原则应是,各功能单元首先应符合对应标准的要求,包括“使用交流电源的电灶”--即首先应对上述各功能单元依据各自对应的标准进行检测;
--诸如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外的消毒柜等产品,因属集成灶的一部分,所以也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则对待(包括相应的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因为它们的安全性关系到了集成灶的整体安全性);
--诸如尚无明确适用标准的下排式吸油烟机等,在集成灶检测认证中被忽略是不妥的,应根据GB.1标准引言中提出的原则--“如果产品使用了本标准要求中规定以外的各种材料或各种结构形式时,则该产品可以按照本标准中这些要求的意图进行检查和试验”,依据GB.1和参照GB.28进行验证;
--在上述验证均符合要求的前提下,还应依据GB.对各功能单元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叠加效应进行验证(包括负荷控制与管理)。
5、集成灶企业之应对策略
依据有缺陷的标准进行的符合性设计与验证所存在的风险是可预见的,在现有的产品准入与市场监督机制下,企业面临的风险尤其更大。不论GB-还是GB系列都是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不在于企业明示与否都是适用的,都可以成为市场监管的依据标准(不论与产品认证所依据标准是否一致)。
这一点,企业务必知晓。
因此,不论相关管理体制有无问题,不论标准缺陷存在多少,当暂时无法改变时,企业在相关产品的符合性设计与验证中,理解、用好、用全所适用的所有强制性标准可能是规避风险的有效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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